【摘要】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按照“四为四高两同步”要求,培育企业家精神,激发企业家活力,发挥企业家作用,结合山西省实际,对《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作补充规定。
【奖励对象】
奖励为山西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优秀企业家
【奖励金额】
山西省科技创新特殊贡献奖不分等级,每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人选总数不超过5个,每人奖金数额为50万元。
【基本条件】
1.中国籍人选应当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外国籍人选应当对华友好,具有良好声誉;
2.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违法违规违纪、学术不端、失信等不良记录;
3.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以及创新精神、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能够引领改革、担当作为,奋战在山西经济社会发展一线,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促进山西省相关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其他条件】
1.成功引进山西省急需紧缺的国内外高层次科技创新团队,引进团队的水平处于全国同类领域领先水平
2.积极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创建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基地,在关键核心技术取得重大突破
3.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战略型新兴产业(集群),带动相关战略型新兴产业(园区)的形成与发展,为山西省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作出重要贡献。
【申报流程】
由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将拟授奖人选报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山西省人民政府作出授奖决定。
【政策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