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贯彻《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48号)文件要求,落实《省级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财教〔2019〕5号)具体规定,深入推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促进发展动能向创新驱动转变,加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现就落实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奖励政策通知如下:
【奖励对象】
对山西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牵头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或课题的研发团队。
【奖励标准和范围】
对2018年以来立项牵头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或课题的研发团队,按所承担项目或课题年度实际国拨经费的5%进行奖励,每个项目或课题累计最高奖励60万元。
【申报材料】
1.《专项奖励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
2、《重大专项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或《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3、上年度国拨经费入账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申报程序】
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填写《专项奖励资金申请表》,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省科技厅相关处室。
【相关要求】
1.在2019年及之后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单位不予奖励;存在科研诚信不端行为的单位不予奖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单位不予奖励。
2.各申报单位应如实填报相关数据,对填报资料真实性负责,严格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相关规定。
【报送时间】
2020年3月4日--2020年3月10日
疫情期间,申报单位可先行将申报材料以PDF扫描件形式于3月10日前报送相关业务处室,纸质材料通过邮寄方式于3月16日前报送。
【政策依据】
关于落实支持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奖励资金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48号)
《省级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财教〔2019〕5号)